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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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行政诉讼法》第69条确立的判决类型,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法院在实体审查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最终确认,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典型体现。
命题人反复考察它,是因为它直接关联‘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主要证据、适用法律、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原告请求’之间的逻辑关系。
核心判断标准是: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注意时点)是否完全符合上述五个合法性要件。
若全部符合,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撤销、确认违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该判决是‘维持判决’废止后,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的主要支持方式,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边界。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4年一次考察),其命题套路已展现出清晰的复合型特征。
该年考题从‘程序顺序’(如起诉期限与实体审查的先后)、‘概念混淆’(如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混同)、‘条件认定’(如‘处罚无误’但‘法律变化’是否影响合法性)三个角度同时切入。
陷阱设计上,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忽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状态)、‘权责倒置’(混淆原被告举证责任)、‘时序错位’(用事后法律或事实评价先前行为)。
单次考察即融合多角度与多陷阱,表明其命题起点高,旨在深度检验考生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时点性’和‘要件完整性’的精准把握。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五要件,作出时,全符合,才可驳。
例外有三记心间:
-
作为合法但已变(履行无意义);
-
不作为合法但已迟(再履无意义);
-
合法但有瑕疵(已补正或确认)。
' 判断模型:第一步,锁定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与事实状态;第二步,逐一核对其是否符合五个合法性要件;第三步,全部符合且无上述三种例外情形,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