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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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环节,是《立法法》与《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交叉地带。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行政自制”与“程序正义”的精准把握。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区分“决定”与“公布”两个阶段的法定主体与程序要求。

“决定”环节的核心是“会议制”(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与“说明义务”(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公布”环节的核心是“载体法定”(本级政府公报、部门公报或全国性报纸)与“生效要件”(公布是生效前提)。

一次考察即覆盖三大陷阱,说明其是检验程序性知识完整性的绝佳切口。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2014年唯一一次考察数据分析:命题人采用了“复合式陷阱”策略,在一道不定项选择题中,同时设置了程序顺序(如先决定后公布)、概念混淆(如将“起草单位说明”等同于“制定机关说明”)、例外规则(如“全国报纸刊登”的适用范围)三个角度。

陷阱方式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必须经全体会议决定”)、偷换概念(如混淆不同会议的决策权限)、主体错配(如将公布主体与决定主体混同)。

单次考察即呈现高密度、多角度的特点,难度集中于对细节程序要件的精确记忆与辨析。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决定看会议,公布看载体。

  1. 决定主体:规章由制定机关(部门首长或政府首长)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2. 决定程序:起草单位须向制定机关作说明。

  3. 公布主体:制定机关首长签署命令后,由制定机关公布。

  4. 公布载体:本级政府公报或部门公报为标准文本,全国性报纸仅为补充(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顺序不可逆:决定在前,公布在后,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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