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累计考察次数
2023最近考察年份
3距上次出题
1.6年平均出题间隔
主体资格最常考角度
主体错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5 题,覆盖 8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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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是行政诉讼法中'复议双被告'制度的核心测试点,直接关联行政救济途径的入口选择。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检验了考生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深层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并非简单的'结果不变',而是《行诉解释》第22条确立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但未改变处理结果'仍属于'复议维持'。

这背后是'程序性被告'与'实体性审查'的分离逻辑,旨在倒逼复议机关实质审查。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命题套路从基础规则适用(2012年:直接考共同被告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向'维持'认定的例外与边界深化。2016年引入'处罚依据改变但结果不变'的复杂情形,测试对'对定性产生影响的规范依据'这一要件的把握。2018年则更进一步,通过《药品管理法》同一条款不同款项的适用变化,精巧地测试'规范依据改变是否影响定性'这一微观判断(条款内部款项变动通常不视为影响定性的规范依据改变)。

陷阱从'漏掉共同被告'升级为对'维持'法律概念的混淆与'改变'的精细识别。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维持共同告,管辖看原高;改变看两点,事实与依据。

依据变定性,才属真改变;结果纵然同,亦非是维持。

' 判断模型:

  1. 先看复议结果:若完全维持,则共同被告,管辖依原行为机关确定级别与地域。

  2. 若复议改变(含结果变),则单独告复议机关。

  3. 关键难点:结果未变时,判断是否属'视为维持'——审查复议是否改变了主要事实证据或影响定性的规范依据,若是,则为'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若否,则为'复议维持',告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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