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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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行政诉讼主体确定是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与核心,直接关系到诉讼能否成立以及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否正确。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意在检验考生对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诉讼程序衔接的深刻理解。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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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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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承继原则,当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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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程序影响,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原告可选择告原机关或复议机关。
这三点共同构成了判断被告资格的完整逻辑链条。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13年集中考察一次,命题角度多元且陷阱密集。
真题从权利边界(乡政府被撤销后的职权归属)、时点效力(撤销行为发生在诉讼提起前后对被告确定的影响)和主体资格(复议不作为时被告的确定)三个维度切入。
陷阱设计上,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必须”、“只能”)、时序错位(混淆机关撤销与诉讼提起的时间顺序)和主体错配(将非职权承继机关列为被告)。
虽然仅考察一次,但已展现出命题人意图在一个案例中综合考查多个法律要件的复杂化倾向。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行为作出者,二看复议怎操作,三看机关有无变。
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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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被诉的原始行政行为及其作出机关(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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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复议情况:维持则告A+复议机关,改变则告复议机关,不作为则可选告A或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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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被撤销,则看职权由谁(B)承继,告B。
牢记: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且必须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