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5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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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行政行为性质认定是行政法总论的核心枢纽,直接关系到后续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复议)的开启与审查标准。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完美串联了'行政主体'、'职权要素'、'法律效果'三大核心概念。2015年真题的'防诈骗短信',表面是'准备性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运用了行政职权(公安局的治安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对外产生了具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核心判断标准是'职权+法律效果'二元标准,而非行为的外观或名称。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该考点仅在2015年集中考察一次,但命题手法已相当成熟。

该题从'程序顺序'(行为阶段)切入,设置'时序错位'陷阱(将过程性、准备性行为误判为最终行政行为),并利用'概念混淆'(将行政指导、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混同),核心是考察对'行政行为'狭义定义(行政法律行为)的精准把握。

单次考察即融合多角度、多陷阱,难度较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主体是否行政,二看是否行职权,三看对外否生效,四看效果是否法。

' 判断模型:

  1. 主体要件: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2. 职权要件:行为基于法定职责;

  3. 意思表示要件:对外作出;

  4. 法律效果要件:旨在直接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

四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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