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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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行政法规立项是行政立法程序的起点,属于《立法法》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核心程序环节。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考点,是因为它能精准测试考生对行政立法权配置(国务院专属权)、程序法定(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以及内部工作流程(国务院法制机构职责)的区分能力。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三点:一是立项提议主体(国务院部门,而非地方政府);二是立项计划确定主体(国务院,而非其法制机构);三是立项计划的灵活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这三点分别对应立法权限、决策层级和程序弹性三大行政法原则。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7年考察一次,但单题即融合了多重命题套路。

真题从“程序顺序”(立项在起草前)、“概念混淆”(将“报请立项”主体偷换为省政府)、“主体资格”(将国务院的“批准”权偷换为法制机构的“确定”权)三个角度切入。

陷阱设计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计划不得调整)、“漏掉前提”(忽略国务院最终决定权)和“偷换概念”(混淆提议与决定主体)。

单题难度较高,属于对程序细节的复合型考察。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提议部门,国务院定,计划可变。

判断模型:

  1. 查主体:立项提议=国务院部门;立项批准=国务院。

  2. 辨程序:立项计划由国务院批准,法制机构只是拟订和督促执行。

  3. 看弹性: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铁板一块。

凡出现地方政府提议、法制机构最终决定、计划绝对不可调整的表述,均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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