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5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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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交叉的'程序法衔接'地带,是理解行政审判特殊性的关键切口。
命题人反复考它,核心在于检验考生能否精准识别'行政程序优先'与'民事程序补充'的边界。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这意味着,只有在该条明确列举的、且行政诉讼法自身存在规范空白的程序性事项上,才能'借用'民诉规定。
实体规则(如举证责任分配)和专属行政程序(如复议前置)是绝对禁区。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5年一次考察),其命题套路已显雏形,但尚未形成完整演变链条。2015年真题从'程序顺序'、'概念混淆'、'时点效力'三个角度切入,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如未先判断行政诉讼法有无规定)、'时序错位'(如将起诉条件误用执行阶段规则)、'偷换概念'(如将'可以调解'的特定情形泛化)三类陷阱,难度较高,属于综合性理解题。
由于样本单一,暂无法观测难度变化,但该题已展现出将程序清单记忆与具体情境判断相结合的考察趋势。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有无,二看是否,三看性质。
'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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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明确列举的'等'内程序性事项(如送达、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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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政诉讼法》自身对此事项是否有规定,无规定方可适用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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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该事项是否涉及行政诉讼特有原则或实体规则(如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举证责任),若是,则为民诉适用'红线',绝对不能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