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1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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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行政诉讼法》被告资格认定的核心环节,是‘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具体应用。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测试了考生对‘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与‘复议机关’在程序法上责任承担关系的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当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其法律效果是‘共同作出’了该行政行为,因此必须将‘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这背后是‘谁行为,谁负责’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通过程序设计倒逼复议机关实质审查的立法目的。
一次考察即覆盖了程序、主体、例外三大角度,说明其作为程序枢纽的重要性。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21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套路已相当成熟,一次性融合了多个难点。
切入角度上,以‘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考察‘复议维持’后的被告确定。
陷阱设置上,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忽略复议决定是‘维持’)、‘权责倒置’(误以为复议机关单独负责)和‘主体错配’(在区人社局和区政府之间错误选择)。
虽然仅考一次,但该题作为多选题,要求考生对共同被告规则有绝对清晰的认知,容错率低,难度集中在规则适用的精准性上。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一看行为谁作出,二看复议何决定。
维持则列共同告,改变则告复议机关。
法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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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原行政行为与作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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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复议决定内容(维持、改变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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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复议维持→告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选择告原机关或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