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时序错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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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复议维持的诉讼规则,是《行政诉讼法》第2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3条共同构建的“双被告”制度的核心体现。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旨在检验考生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管辖法院选择以及诉讼请求范围等程序性规则的综合运用能力。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处理“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这一对关联法律行为诉讼资格问题的枢纽。
核心判断标准有三:一是“被告资格”,即对复议维持决定,应同时起诉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二是“管辖法院”,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原则;三是“审查对象”,法院必须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审查并作出裁判。2016年真题正是围绕“被告”与“管辖”这两个核心要素设置干扰项。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现有数据看(仅2016年1次),命题人首次考察即采用了复合型陷阱。
该题同时涉及了“主体资格”(告谁)和“管辖规则”(哪里告)两个核心命题角度,并通过“时序错位”(如混淆复议决定作出前后的程序)和“主体错配”(如将复议机关的上级或下级法院列为管辖法院)来制造干扰。
难度体现在要求考生在单一题目中,精准剥离“复议维持”这一前提,并同步完成被告确定与管辖法院识别两个法律判断,而非孤立考察单一知识点。
万能解题模型
“复议维持双被告,管辖就原不就看”。
解题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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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确认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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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被告: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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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管辖: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确定地域管辖,并遵循该机关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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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干扰:警惕将复议机关单独列为被告、或主张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