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1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时序错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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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行政法救济体系的末端,是行政行为违法后果的最终量化体现,连接着《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其核心地位在于:赔偿范围界定(如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是公权力侵害的“责任边界”,赔偿标准(如工资、利息、精神抚慰金)则是“损害填平”原则的具体化。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完美融合了法律适用(新旧法衔接)、事实认定(损失计算)和价值判断(精神损害严重性)。
核心判断标准始终围绕《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直接损失原则,以及第35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造成严重后果”要件。
考生必须清晰区分行政赔偿、司法赔偿与民事赔偿在计算基数与项目上的本质差异。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提供的唯一真题数据(2011年),命题初始阶段即采用复合型陷阱设计。
该年多选题同时考察了“拍卖价款”(财产处置方式对赔偿额的影响)、“利息计算”(直接损失的具体化与计算起止点)、“精神抚慰金”(适用条件与数额考量)三大计算难点,一次性覆盖了赔偿标准的主要争议点。
陷阱方式上,“时序错位”可能体现为新旧法关于利息规定的适用时点混淆,“偷换概念”则可能将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间接损失)套用于国家赔偿。
由于仅一次考察,尚难看出线性演变,但首次命题即呈现高综合性与细节性并重的特点。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范围看因果(损害与职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标准算直接(只赔直接损失,不含可期待利益)。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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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质:是否属《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2. 排除外:是否属第5条免责范围?3. 算损失:财产损失按损害发生时市场价,已拍卖按拍卖价;人身伤害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精神损害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支持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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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时效:赔偿请求时效为2年,自知道侵权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