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累计考察次数
2023最近考察年份
3距上次出题
2年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5 题,覆盖 5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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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交叉地带,是‘控辩平等’原则的微观体现。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检验考生对‘律师会见权’这一核心辩护权保障例外的精准掌握。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三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条,即检察院‘派员在场’的三种法定例外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命题本质是考察‘原则(自由会见)与例外(限制会见)’的边界,要求考生能准确识别‘三类犯罪’的特定罪名与证明标准,避免将一般犯罪或普通贿赂犯罪不当纳入例外范围。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5年1次考察),命题套路已呈现复合化特征。

该题从‘例外规则’(三类犯罪)、‘权利边界’(在场目的非监听)、‘时点效力’(侦查阶段)三个角度同时切入,难度较高。

陷阱设计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一律可在场”)、‘漏掉前提’(忽略三类犯罪的限定)、‘权责倒置’(将律师权利曲解为检察院权力)。

这显示命题人倾向于在一道题中多维度检验考生对法条细节和立法精神的把握。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会见权,是原则;三类罪,是例外。

判断模型:

  1. 判断阶段:是否在‘侦查期间’?2. 判断罪名:是否属于‘国、恐、特贿’三类?3. 判断行为:检察院‘派员在场’是否仅为‘监督’,而非‘监听’或‘干扰’?三者同时满足,方为合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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