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累计考察次数
2024最近考察年份
2年距上次出题
5.5年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3 题,覆盖 3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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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核心,是区分公权力辅助与当事人私力救济的关键节点。
鉴定人由法院委托或指定,其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民诉法》第63条),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民诉法解释》第122条)。
而有专门知识的人(《民诉法》第79条)是当事人聘请的诉讼辅助人,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旨在检验考生对'证据性质决定程序规则'这一底层逻辑的掌握。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启动主体(法院/当事人)与费用承担规则(败诉方/聘请方)的严格对应关系。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3年一次考察),命题模式已呈现高度精细化特征。
该题从'费用承担'这一具体程序后果切入,运用'例外伪装'陷阱,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本应由聘请方承担费用)伪装成应由败诉方承担的例外情形。
题干设置'燕教授'这一中立称谓,进行'主体错配',模糊其诉讼地位。
难度体现在将《民诉法解释》第122条关于专家辅助人费用的规定(当事人自行承担)与鉴定人费用规则进行'权责倒置'式混淆,要求考生穿透称谓直达法律定性。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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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质:看启动主体是法院(鉴定人)还是当事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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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意见:鉴定意见是独立证据;专家意见是当事人陈述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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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费用:鉴定费属诉讼费用,原则上败诉方担;专家费用由聘请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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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伪装:无论称谓如何(如'教授'),严格按委托关系和法律定性判断程序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