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1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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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起诉状内容在民诉体系中处于诉讼启动的'入口'环节,是程序合法性的第一道门槛。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意在检验考生对《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原第121条)这一'形式要件法定主义'原则的精确掌握。
其核心地位在于:起诉状是连接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法定文书,其内容直接决定诉讼是否成立。
核心判断标准是'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的区分。
必要事项(如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缺失将导致'起诉不合法',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案由'作为法院内部管理事项,并非起诉状法定必备内容,这正是2011年考题的命题靶心。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15年法考中仅于2011年出现1次,但命题套路极具代表性。
该题以多选题形式,从'概念混淆'角度切入,核心陷阱是'偷换概念'与'绝对化表述':将法院依职权确定的'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法院职权)偷换为当事人起诉时的'法定义务',并以'应当写明案由'的绝对化表述作为干扰项。
难度体现在对法条细节(旧民诉法第110条,现第122条)及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209条)的交叉精准记忆,要求区分'起诉条件'与'起诉状内容'、'当事人行为'与'法院职权'的边界。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三必一不必,两看两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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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事项性质:法条列明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为'必要事项',缺一不可;'案由'、'证据来源'等为'不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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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律后果:必要事项缺失导致起诉不合法(裁定处理);不必事项缺失不影响受理。
核心判断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为唯一依据,排除'应当写明案由'等绝对化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