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9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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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在民诉证据制度中处于基础但易混淆的枢纽位置。

命题人反复考察,核心在于区分‘证据种类’(《民诉法》第66条八种法定形式)与‘证据能力/可采性’(《民诉解释》第10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两步法’:第一步,审查证据是否属于法定种类(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这是形式合法性;第二步,审查取证手段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民诉解释》第106条),这是实质合法性。2019年真题中‘假扮消费者取证’的合法性争议,正是对第二步‘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中‘严重侵害’与‘一般瑕疵’界限的精准考察。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9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角度已呈现复合化趋势。

该题同时涉及:

  1. ‘概念混淆’(将‘公证文书’的证据种类与‘公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混为一谈);

  2. ‘时点效力’(取证行为违法性判断时点);

  3. ‘条件认定’(判断‘陷阱取证’是否构成非法证据排除的‘严重侵害’)。

陷阱方式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一律无效’)、‘漏掉前提’(忽略‘严重’二字)和‘偷换概念’(将‘证据形式’偷换为‘取证手段’)。

单题即承载多重考点与陷阱,难度较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种类法定看形式,排除非法审手段。

两步判断法:

  1. 定种类:对照《民诉法》八类,先确定证据形式归属(如电子数据需满足完整性等特定要求)。

  2. 审排除:聚焦取证手段,严格适用《民诉解释》第106条三要件——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仅一般瑕疵或轻微违法,不必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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