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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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事诉讼法》保全制度与《公司法》公司解散诉讼的交叉地带,是程序法与实体法衔接的典型。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适用前提的精准区分,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对解散公司之诉‘财产保全’的特别限制。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解散公司之诉本身是‘变更之诉’,旨在消灭公司主体资格,而非实现金钱债权。
因此,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股东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严苛前提,且通常指向‘防止公司资产被隐匿、转移或减损’,而非为将来判决执行提供担保。
这体现了保全制度‘紧急性’与‘必要性’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特殊适用。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4年一次考察),命题套路已呈现清晰的复合陷阱设计。
该年真题从‘主体资格’(原告股东资格)、‘条件认定’(《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适用前提)和‘权利边界’(保全目的与解散之诉性质的匹配)三个角度同时切入。
陷阱方式上,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忽视‘股东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核心要件)、‘权责倒置’(误以为可像给付之诉一样为执行便利而保全)和‘主体错配’(混淆申请保全的适格主体)。
单次考察即融合多维度难点,说明此考点被设计为区分考生对交叉领域规则理解深度的‘高区分度’题目。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诉请(是否为解散公司之诉),二查主体(是否为适格股东),三核要件(是否存在《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的‘股东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之紧迫情形),四辨目的(保全是否为防止公司资产不当减损,而非担保金钱债权)。
核心判断:无‘紧迫损害’前提,则不得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