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3最近考察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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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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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交叉地带,核心是厘清股东代表诉讼中‘程序代位权’与‘实体权利归属’的分离。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行使代位诉权,但胜诉利益直接归属于公司(《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

因此,执行阶段的权利主体回归实体法,公司是生效判决确认的实体权利人,自然成为《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检验考生能否穿透‘代表诉讼’的程序表象,精准识别‘公司’作为最终利益归属者和执行程序启动者的核心法律地位。

判断标准锚定于‘胜诉利益归属’这一实体法原则。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23年首次独立成题,即展现出高难度和综合性。

命题角度直接聚焦最核心的‘例外规则’(股东起诉但公司执行),并融合了‘时点效力’(诉讼程序终结后执行程序启动时)与‘主体资格’的考查。

陷阱设置精巧:通过‘绝对化表述’(如“应由股东申请”)制造干扰,利用‘时序错位’混淆诉讼与执行阶段的不同主体,进行‘主体错配’。

单次考查即整合了程序转换与实体归属多个知识点,起点较高。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诉由股东代位提,利归公司是实体;胜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看名义。

判断模型:

  1. 确认是否为股东代表诉讼胜诉;

  2. 牢记胜诉利益直接归属于公司;

  3. 执行依据(判决书)中载明的权利主体(公司)即为申请执行人。

排除股东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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