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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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特定物执行终结是《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执行终结法定情形之一,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执行标的物灭失’这一客观事实引发的程序性终局处理,而非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裁决。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意在检验考生对‘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功能分离的深刻理解:执行机构(法院执行局)的职责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当作为执行标的的特定物(如名画)已不复存在,原执行依据(如判决交付该画)在事实上已无法实现,此时执行程序因‘执行不能’而终结。
核心判断标准是‘特定物’的‘不可替代性’与‘客观灭失’事实的确认时点(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
考生必须清晰区分‘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终结)与‘判决赔偿’(需通过另行诉讼解决新的实体争议)的本质不同。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自2020年首次独立成题考察以来,呈现‘单点深挖、综合设陷’的特点。2020年真题从‘程序顺序’切入,要求考生判断在‘名画被撕毁’这一特定物灭失事实发生后,法院为何只能‘裁定执行终结’而非‘判决赔偿’,同时融合了‘例外规则’(特定物执行的特殊性)和‘时点效力’(灭失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考察。
陷阱设置上,主要采用‘漏掉前提’(忽略特定物不可替代这一前提,误以为可转为金钱赔偿执行)和‘时序错位’(混淆执行终结裁定与可能引发的另行诉讼的先后关系)。
目前仅考察一次,难度中等偏上,重在概念辨析与程序逻辑。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标的‘特不特’(是否不可替代的特定物),二查事实‘有没有’(是否在执行程序中客观灭失),三辨程序‘能不能’(原执行请求是否因此事实已无法实现)。
若三者皆‘是’,则结论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若当事人就损失赔偿产生新争议,需‘另行起诉’,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