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2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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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特别程序是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与普通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类型。
其核心地位在于处理非讼事件(如宣告失踪、认定无主财产)和特定诉讼事件(如选民资格案),体现了民诉程序多元化的体系架构。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考点,是因为其与普通程序在基本原则(如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审理组织(如审判员独任)、程序启动(如无被告、无诉讼标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极易混淆。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
案件性质是否为非讼事件或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别事件;
-
是否具备诉讼要件(如无对立当事人、无实体争议);
-
是否适用民诉法第十五章的特别规定。
掌握此考点,实质是区分民诉程序功能的分水岭。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唯一真题(2012年)分析:命题角度集中于程序顺序(如特别程序是否必须前置)、例外规则(如选民资格案的特殊性)、主体资格(如当事人称谓)。
陷阱方式采用绝对化表述(如“特别程序一律不适用调解”)、例外伪装(如将选民资格案伪装成典型非讼程序)、时序错位(如混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条件)。
由于仅考察一次,尚无明显的逐年演变轨迹,但已展现出通过“例外中的例外”制造混淆的命题倾向。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案件性质(非讼/特定诉讼),二查程序要件(有无被告、诉讼标的),三对特别规定(独任、一审终审、不调解)。
判断标准:凡属民诉法第177条列举的六类案件,且无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适用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虽列其中,却具有诉讼性,属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