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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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民诉法第13条)是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但其在法考中的考察并非简单考查其宣示性内涵,而是聚焦于其作为程序性、工具性原则的‘边界’与‘例外’。

命题人反复考它,是因为它处于‘当事人权利’与‘法院职权’、‘程序安定’与‘个案正义’的交叉地带。

核心判断标准并非‘是否诚实’,而是其适用是否具备‘法定性’与‘程序性’。

例如,它不能直接创设新的诉讼义务,也不能作为法院主动干预当事人处分权的直接依据。2014年真题正是通过混淆‘当事人基于诚信的自我约束’与‘法院可依职权强制的程序义务’来设置陷阱。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唯一一次(2014年)考察来看,命题角度集中于‘例外规则’(即诚信原则的适用限制)、‘权利边界’(其与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界分)和‘主体资格’(主要约束当事人还是法院)。

陷阱方式上,采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必须’、‘一律’)、‘漏掉前提’(如忽略其适用需结合具体程序规则)和‘权责倒置’(将当事人的诚信义务等同于法院的审查职权)。

这表明,单一考察时,命题难度在于对原则‘工具性’和‘补充性’地位的精准把握,而非其抽象内涵。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主体(约束谁?当事人为主,法院慎用),二看依据(有无具体程序规则?诚信原则是补充,不能架空具体规定),三看效果(是产生新义务,还是解释现有行为?通常为解释与补充,非独立请求权基础)。

核心判断:当选项试图用诚信原则直接否定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撤诉、自认)或扩大法院职权时,通常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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