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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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诉解释》第473条与《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的交汇处,是执行程序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冲突的典型体现。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检验考生对‘执行名义相对性’原则与‘公司人格否认’例外的精准把握。

核心在于判断‘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这一实体事实,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不经诉讼直接认定并追加。

其本质是程序效率(直接追加)与当事人程序保障(另行诉讼)的边界之争。

考生必须清晰区分‘执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与‘诉讼程序中的实质审理’两种不同程序阶段的权利义务配置。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唯一一次考察(2020年)分析:命题角度复合了‘程序顺序’(能否直接追加)、‘权利边界’(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划分)与‘主体资格’(一人公司股东)。

陷阱设计极为典型:

  1. ‘权责倒置’:让考生误以为必须先诉讼才能追加;

  2. ‘偷换概念’:将‘财产混同’的实体认定与‘追加程序’的程序规则混淆;

  3. ‘主体错配’:混淆被追加主体的责任性质。

该题难度体现在将实体法(公司法)事实嵌入程序法(民诉法)路径选择中,综合性极强。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三步法:

  1. 定性: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2. 查据:有无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在股东)3. 选程序:若证据充分,债权人可依《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若对混同事实有争议,被追加股东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核心口诀:‘一人公司混同,执行可直接追加;股东异议,提起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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