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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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诉法解释》第473条与《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3条的交汇点,是执行程序中有限突破执行相对性原则的典型例外。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考验考生对‘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定’这一程序法之间张力关系的理解。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了三个关键层次的知识:
-
实体法上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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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上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与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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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对实体权利义务的有限审查原则。
核心判断标准是‘三步法’:债务是否属于合伙债务(实体审查)→ 合伙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前提条件)→ 追加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7年考察一次,但单次命题已呈现出高度复合化的特征。
从命题角度上,它一次性融合了‘例外规则’(突破执行相对性)、‘权利边界’(合伙人个人财产与合伙财产的界限)、‘时点效力’(执行终结前后的法律效果差异)三大维度。
陷阱设计上,采用了‘漏掉前提’(未审查‘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一法定前置条件)、‘权责倒置’(误将合伙人先诉抗辩权等同于执行豁免)、‘主体错配’(混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差异)的组合拳。
真题摘要显示,其难度聚焦于程序与实体的衔接点,尤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执行终结’的法律后果区别,是主要失分点。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先实体,后程序,前提莫忘记。
' 具体模型:
- 定性:债务是否为合伙经营期间产生之债?2. 穷尽:是否已就合伙财产为强制执行且不足以清偿?3. 主体:被追加人是否为普通合伙人(或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4. 时点:执行程序是否已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四步全部肯定,方可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