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累计考察次数
2023最近考察年份
3距上次出题
1年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时序错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2 题,覆盖 2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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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协议管辖与执行管辖的区分,是民诉管辖制度中‘审执分离’原则的微观体现,也是检验考生对《民诉法》第35条(协议管辖)与第224条(执行管辖)体系理解深度的试金石。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意在揭示一个核心误区: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管辖条款直接约定执行法院。

协议管辖仅针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30条),而执行管辖依法应由第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4条)。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协议管辖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审判阶段,不能当然延伸至执行阶段。

混淆二者,即是对程序阶段法定性的根本误解。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22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人首次聚焦此考点便采用了‘复合型陷阱’设计。

真题以‘G区法院管辖和执行’这一看似完整的约定为切入点,同时考察了‘程序顺序’(审判与执行的关系)、‘例外规则’(执行管辖的法定性)和‘时点效力’(协议管辖的效力时点)。

陷阱方式上,将‘漏掉前提’(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审判)、‘时序错位’(用审判约定约束执行)与‘主体错配’(当事人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融为一体,难度较高,旨在一次性检验考生对审执程序本质差异的掌握。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协议只管审,执行看法定。

判断模型:

  1. 识别约定:协议中是否出现‘执行’字样或意图。

  2. 效力切割:协议管辖条款仅对‘第一审案件审判’有效(《民诉法》第35条)。

  3. 执行确权:执行管辖依法定,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4条)。

  4. 结论判断:约定执行管辖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审判管辖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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