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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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当事人约定效力是民诉中程序法定原则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冲突焦点,其核心地位在于划定诉讼契约的边界。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旨在检验考生对“公法性规范”与“私法性约定”的区分能力。
核心判断标准是:约定内容是否涉及法院审判权(如管辖权、举证期限、送达方式等可约定),还是涉及诉讼基本构造(如证明责任分配、诉讼要件、撤诉后再诉权等不可约定)。
例如,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民诉法》第67条规定的法定事项,当事人约定无效;而管辖法院的选择则允许约定。
这体现了民诉中“程序安定性”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4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角度已全面覆盖了程序顺序、权利边界和主体资格三大维度。
陷阱方式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均可约定”)、权责倒置(如将法院职权事项约定给当事人)和时序错位(如约定起诉前必须达成调解)。
该题以多选题形式,一次性考察了证明责任、撤诉限制、程序选择、拘传适用四个典型不可约定事项,难度较高,属于综合性“陷阱排查”题型。
由于仅考察一次,尚未形成明显的年度演变轨迹,但该次命题已展现了将多个分散知识点整合到“约定效力”这一主线下的命题思路。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主体(是否涉及法院、检察院等公权力职权);二看性质(是否属于诉讼基本要件或公益事项);三看法条(是否有明文禁止或强制规定)。
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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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判权核心(如回避、举证责任、诉讼中止)不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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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处分(如放弃上诉权)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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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程序性、技术性事项(如举证期限、送达地址)通常可约定。
核心法条依据是《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