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4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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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虽仅考察1次,但位于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特别程序衔接的关键节点,是检验考生对程序选择与转换逻辑掌握程度的‘试金石’。
其核心地位在于:小额诉讼追求效率,但必须让位于程序正当性(如送达保障)和实体公正(如当事人诉讼能力)两大基本价值。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测试考生能否精准识别《民诉法》第166条及司法解释中‘但书’条款的适用前提——即当‘程序效率’与‘程序正义’或‘实体查明’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保障后者。
核心判断标准是‘前提要件’与‘程序性质’的匹配性:例如,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公告送达,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简化程序’的本质相悖,故应排除适用。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于2024年首次独立命题,即展现出精细化的命题风格。
真题从‘程序顺序’(是否应先审查排除情形)和‘时点效力’(送达时间与宣告失踪时间的先后)双角度切入,并设置‘时序错位’陷阱(3月25日送达vs3月27日宣告失踪,考察宣告失踪的效力是否溯及)。
难度体现在将程序法规则(排除适用)与实体法事实(宣告失踪的生效时点)相结合,要求考生进行跨领域、时序性的综合判断。
目前仅一次考察,但已奠定‘程序要件+时间要素’的复合命题基调。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前提不符,小额让路’。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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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民诉法》第166条五项排除情形(如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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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核‘时点’:排除事由的发生或确认时间是否在立案后、程序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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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定‘转换’:一旦符合排除情形,无论何时发现,均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核心:排除情形是‘刚性门槛’,无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