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11
12
13
14
15
1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诉当事人制度与侵权责任法交叉领域,核心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现《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在民诉程序中的具体适用。
命题人考察它,旨在检验考生能否精准识别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双重雇主’结构(派遣单位是形式/合同雇主,用工单位是实质/管理雇主),并理解在侵权诉讼中,基于‘替代责任’与‘共同侵权’的法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或至少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倾向性处理)。
核心判断标准是: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由用工单位指挥管理),以及责任承担的内部关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于2016年考察一次,数据样本单一,但已呈现出典型的复合陷阱设计。
命题人从‘主体资格’(谁能当被告)切入,结合‘时点效力’(起诉时如何处理)和‘权利边界’(责任性质与范围)进行综合考察。
陷阱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必须’追加)、‘权责倒置’(混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顺序)和‘时序错位’(将诉讼中的追加与实体责任的最终承担相混淆)。
难度体现在将实体法规则(责任主体)与程序法操作(当事人追加)紧密结合。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派遣用工双主体,执行职务是前提。
起诉可列共同被告(尤其用工单位),非必须但通常必要。
派遣过错担补充,内部追偿另处理。
’ 判断模型:
-
定性:是否为劳务派遣关系下的职务侵权?2. 定被告:通常以用工单位(侵权行为地、管理方)为第一责任被告,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
定程序: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追加未参诉的另一方为共同被告,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但非‘必须’的法定必要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