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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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再审缺席判决是民诉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衔接的精密节点,其核心地位在于检验程序转换的合法性。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意在测试考生对《民诉法》第207条与第146条、第143条程序适用差异的精准把握。
核心判断标准是:再审程序的性质(是依一审还是二审程序再审)决定了其程序规则。
若按一审程序再审,则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规则,包括撤诉与缺席判决;若按二审程序再审,则适用二审程序规则,不存在“按撤诉处理”一说。
考生必须首先识别再审所适用的程序,这是所有判断的前提。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2014年考察一次,但单次命题即融合了多重陷阱,呈现“高密度、复合型”特点。
从【命题角度】看,题目同时考查了“程序顺序”(必须先判断再审适用何种程序)、“概念混淆”(将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混同)和“主体资格”(未到庭的“原告”在再审中身份可能已变化)。
【陷阱方式】上,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未审查再审程序性质)、“权责倒置”(错误适用原告不到庭的后果)和“偷换概念”(将“再审”偷换为“一审”)。
难度集中于程序性质的识别这一逻辑起点。
万能解题模型
再审缺席判决解题三步法:第一步,定性。
审查再审裁定,明确是依一审还是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第二步,找法。
若依一审程序再审,则适用《民诉法》第143条(原告缺席可撤诉)、第146条(被告缺席可判决);若依二审程序再审,则无“按撤诉处理”规定,可直接缺席判决。
第三步,核对。
核对未到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再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切勿直接套用原审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