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例外伪装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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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再审启动程序是民诉‘审判监督程序’的核心枢纽,连接着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纠错机制。
命题人反复考察它,是因为其涉及‘法院依职权’、‘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三条路径的启动主体、事由、顺序与效力冲突,是检验考生对程序安定性、既判力理论与权利救济平衡理解的试金石。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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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主体的顺位与权限(如检察院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法院依职权需满足《民诉法》第205条‘确有错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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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节点的效力衔接(如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但抗诉或法院决定再审时‘应当’中止执行,见《民诉法》第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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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径间的排斥与互补关系(如当事人申请被驳回后,检察院抗诉仍可启动)。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3年唯一一次考察看,命题角度已高度集中且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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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顺序上,同时测试‘抗诉→法院审查→裁定再审’的流程与法院的实质审查权(抗诉非必然直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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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则上,用‘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必须再审’的普遍认知伪装,实则考查法院对抗诉事由的审查权(《民诉法》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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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效力上,将‘申请再审’、‘抗诉’、‘法院决定再审’三个节点对执行程序的影响(是否中止、何时中止)进行时序错位排列。
单次考察即覆盖三大角度与三种陷阱,难度已达高阶综合题水平。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主体三路,顺序有别;抗诉必审?先查事由!
时点盯紧:申请不中止,抗诉/决定才中止。
'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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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启动主体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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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该路径的法定前提(如申请再审需在6个月内、符合第200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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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程序效力(是否中止执行、原裁判效力是否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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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例外(如当事人申请被驳回后,检察院抗诉可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