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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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丧失后的法定救济途径,其核心在于通过法院公告,在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恢复失票人的票据权利。
申报权利环节是程序的关键转折点,直接关系到程序是终结(有人申报)还是进入除权判决阶段(无人申报)。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考生对《民诉法》第221-223条的理解深度,特别是对“程序阶段转换”和“权利状态悬置”这一特殊法律状态的把握。
核心判断标准是:申报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提出,以及法院在收到申报后应如何处理(即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7年一次考察),命题已展现出高度聚焦程序细节和时序逻辑的特点。2017年真题从“程序顺序”和“时点效力”角度切入,核心陷阱是“时序错位”——故意混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与“权利申报截止”两个法律时点(《民诉法》第221条),并设置“除权判决作出前”这一关键时间窗口,考察申报的法律效果(应裁定终结程序)。
陷阱方式上,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暗示期满即不能申报)来误导考生。
这体现了命题从单纯记忆法条向理解程序动态进程的演变。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期间届满非截止,判决作出前仍可报;有人申报即裁定终结,无人申报方除权。
'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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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时点:申报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是,进入审查;否,但在除权判决作出前,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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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效果:只要申报成立,法院必须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争议转入普通诉讼。
核心标准:申报导致程序目的(确定权利人)无法达成,故程序必须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