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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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公示催告公告规则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特别程序中,针对票据等可背书转让证券丧失后的救济程序。

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点,涉及票据法上的权利外观主义与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平衡。

命题人反复考察它,是因为其程序节点(如公告期间、除权判决)具有严格法定性,且与实体权利(票据追索权、善意取得)紧密相连,极易设置程序与实体交织的复合型陷阱。

核心判断标准始终围绕《民诉法》第218-223条:

  1. 申请条件(票据丧失+最后持有人);

  2. 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

  3. 期间内转让行为的效力(无效);

  4. 除权判决的效力与救济。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在2020年首次独立成题(此前多作为票据法或程序法的背景知识),即展现出命题人将其作为程序法精细化考察的意图。

从【命题角度】看,2020年一题即覆盖了“程序顺序”(如申请→受理→公告→申报→判决)、“权利边界”(公告期间转让的效力边界)、“时点效力”(除权判决生效时点)三大维度。

陷阱设计上,综合运用了“绝对化表述”(如“一律无效”)、“权责倒置”(如将法院职权与申请人义务混淆)和“时序错位”(如将公告期间与申报期、判决生效期错置),单题难度即达中上,考察了考生对法条细节和程序逻辑的精确掌握。

万能解题模型

口诀:'丧失申请是前提,法院受理发公告。

六十日内可申报,期间转让属无效。

无人申报作判决,宣告票据归申请人。

利害关系可起诉,确权诉讼另解决。

' 判断模型:

  1. 主体:是否为最后合法持有人?2. 程序:是否已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3. 公告:期间≥60日?4. 效力: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否认定无效?5. 救济: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应提起撤销之诉还是普通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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