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时点效力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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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二条,核心是厘清两类诉讼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裁判效力上的根本区别。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是民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涉及环境、消费者等重大公共利益,其与私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如并行、中止、合并)是司法实践难点。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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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否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公益性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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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是否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与“特定民事主体私益受损”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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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效力是否及于不特定多数人。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7年考察1次,但已呈现典型命题框架。
从“时点效力”(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私益诉讼如何援引事实认定)、“条件认定”(何种情形下可分别提起)、“主体资格”(检察机关与适格组织的关系)三个角度切入。
陷阱综合运用“权责倒置”(将公益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私益原告)、“时序错位”(颠倒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提起顺序)、“偷换概念”(将“公益诉讼不影响私益诉讼”偷换为“私益诉讼必须等待公益诉讼结果”)。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双轨并行,互不阻断;请求区分,效力有别。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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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主体:公益(检察院/组织)诉公益,私益(直接利害关系人)诉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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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请求:公益重预防(停止侵害等)与修复,私益重赔偿(损失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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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关系: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中已确认的事实,私益诉讼原告可免证,但对其不利的除外(《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