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9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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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诉解释》第159条,是执行程序中对特殊财产权属的例外处理规则,其核心地位在于平衡‘形式物权’与‘实质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冲突。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了考生对‘所有权保留’这一担保物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对抗效力、以及法院对‘被执行人占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前提的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是‘三步法’:

  1. 财产是否由被执行人(买受人)占有;

  2. 出卖人是否已主张取回权或解除合同;

  3. 法院采取的措施(扣押)是否旨在最终处分该财产。

其本质是执行标的实体权属异议在执行程序中的提前审查。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在2019年考察一次,但单题即融合了多个命题角度与陷阱,呈现‘高密度、复合型’特点。

真题从‘例外规则’切入,考查《民诉解释》第159条对一般‘可扣押财产’范围的突破;设置‘漏掉前提’陷阱,即未审查买受人(吴某)是否实际占有标的物;运用‘权责倒置’陷阱,混淆申请执行人(邓某)权利与出卖人(林某)取回权的顺位;通过‘时序错位’陷阱,模糊了法院采取扣押措施与后续可能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阶段。

单题难度较高,覆盖了实体与程序交叉的多个要点。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占有人、主张权、措施限’。

判断模型:

  1. 看占有:汽车是否由被执行人(买受人)吴某占有?是则进入下一步。

  2. 看权利:出卖人林某是否已提出取回权主张或合同已解除?若否,则法院可‘扣押’。

  3. 看措施:扣押仅为‘控制性措施’,若后续需‘处分’(拍卖变卖),则必须保护出卖人林某的取回权或优先受偿权。

三者需按顺序逐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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