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8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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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诉管辖制度的核心交汇点,是检验考生对地域管辖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内部职权调整(移送管辖)关系理解的试金石。

命题人之所以青睐它,是因为其能精准考察两个核心:

  1. 管辖权的“刚性”与“柔性”边界:侵权行为地法院(如乙区)的管辖权是法定的、刚性的,而移送管辖是法院在发现自身无管辖权后的一项“柔性”职权,其行使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法定条件(如“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2. 程序性裁量权的“时点”效力:移送管辖的效力始于“受理后”,终于“作出移送裁定前”。

一旦移送裁定作出,受移送法院(如甲区)必须接受,不得再行移送或拒绝(民诉法第36条“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强制性规定)。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先判断侵权行为地法院的管辖权是否成立,再判断其移送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最后锁定受移送法院的强制性受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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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8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套路已呈现高度综合与精准设陷的特征。

切入角度:直接以“侵权管辖+移送管辖”的复合场景为背景,考察例外规则(受移送法院无拒绝权)、权利边界(移送法院的职权范围)、时点效力(移送裁定的终局性)。

陷阱方式

  1. 绝对化表述陷阱:如“受移送法院可以审查并拒绝”,这违反了“不得再自行移送”的绝对规则。

  2. 漏掉前提陷阱:忽略移送的前提是“本院认为无管辖权”,若侵权行为地法院本就有管辖权,则移送行为本身错误。

  3. 主体错配陷阱: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与法院依职权移送的权利混淆。

难度集中在程序衔接点的逻辑判断上。

万能解题模型

“先权后移,移则必受”四步模型

  1. 定起点:确认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法院是否有法定管辖权。

  2. 验移送:审查该法院移送行为的前提是否成立(即其“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判断是否合法)。

  3. 锁终点:一旦合法移送裁定作出,受移送法院依据《民诉法》第36条必须受理,无拒绝或再移送的权利。

  4. 排干扰:区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与“法院依职权移送”两种不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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