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2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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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仲裁法》第三十七条,是仲裁程序独特性的集中体现。
其核心地位在于:仲裁程序一旦启动,即由仲裁庭主导,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连续性。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区分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核心差异——仲裁程序的“不中断”原则。
核心判断标准是:回避决定仅影响特定仲裁员,不影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概念上,关键在于理解“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程序的进行”是两个独立环节,回避仅导致前者变更,后者原则上继续。
这体现了仲裁效率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2012年唯一真题数据,命题套路已呈现高度复杂性。
该题从“程序顺序”、“时点效力”、“主体资格”三个角度综合切入,一次性运用了“权责倒置”(如将当事人申请重审的权利误置为仲裁委员会职权)、“时序错位”(如混淆回避决定作出前后程序的效力)、“主体错配”(如错误指定应由仲裁庭或当事人决定的事项)三大陷阱。
单题即融合多角度、多陷阱,说明该考点虽考察次数少,但命题深度和综合性极强,要求考生对法条理解精准无误。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程序继续是原则,重来约定是例外。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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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时点:回避决定作出前已进行的程序,原则上有效,不当然重来(《仲裁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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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主体: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新组成的)依职权决定,或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后由仲裁庭决定,而非仲裁委员会或当事人单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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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例外:当事人有权就“已进行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提出请求,这是其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