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9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绝对化表述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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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与互联网司法改革的交叉点,是传统规则与新型审判组织衔接的关键。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检验考生对‘法定管辖’与‘约定管辖’效力层级、‘移送管辖’法定性与‘管辖恒定’原则的理解深度。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1. 协议管辖的有效性(《民诉法》第35条)是适用互联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及司法解释)的前提;

  2. 移送管辖(《民诉法》第37条)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一旦作出即产生程序法效力,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得再行移送或退回,这是保障当事人诉权、防止程序空转的刚性规则。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目前仅2019年考察1次,但命题角度已呈现复合化趋势。

该题将‘互联网法院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概念混淆与例外规则)与‘移送管辖的法定程序后果’(时点效力)捆绑考查。

陷阱设计上,通过‘绝对化表述’(如“一律无效”)干扰对协议效力的判断;通过‘时序错位’(如移送后能否再行处理)和‘主体错配’(如受移送法院能否退回)来扭曲移送管辖的法定流程,测试对程序刚性的掌握。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两步法:第一步,审协议。

判断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互联网法院管辖是否有效,需同时满足《民诉法》第35条的一般要件及关于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的特别规定(如主要法律关系产生于网络等)。

第二步,定移送。

一旦法院(无论对错)作出移送裁定,程序即进入不可逆阶段: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民诉法》第37条),此为强制性规定,不存在‘退回’或‘再移送’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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