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2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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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诉解释》第339条,是二审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的枢纽,核心地位在于区分“二审和解”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考生对“诉讼终结事由”与“执行依据”这两个核心概念的掌握。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性质是“诉讼外的和解”,并非法院的裁判文书,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若当事人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准许,则一审判决生效;若当事人反悔,则法院只能依据已作出的、具有既判力的“一审判决”继续审理或执行,这是“处分原则”与“法院裁判权威性”的集中体现。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2012年唯一一次考察数据分析:命题角度集中于“程序顺序”(和解、撤诉、执行三步骤的法定次序)、“时点效力”(二审和解达成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和“主体资格”(申请执行的权利主体)。
陷阱方式上,采用了“漏掉前提”(忽略当事人申请撤诉并获得准许这一和解协议产生终结诉讼效力的前提)、“时序错位”(将执行和解的规则前置到二审阶段)以及“偷换概念”(将“二审和解协议”等同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该年题目难度中等,重在概念辨析。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二审和解非执行,协议本身无强制力。
关键看撤诉,撤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可执行;不撤诉或反悔,程序回转继续审,执行依据唯原判。
判断模型:
-
识别阶段:是否为二审期间?2. 定性行为:是“诉讼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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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后果:是否已因和解而“申请撤诉”并获准许?4. 确定依据:是则执行生效的一审判决;否则,法院继续审理,执行依据仍为后续作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