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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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处,是‘诉讼内和解’与‘执行依据’关系的核心枢纽。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民诉法解释》第339条‘二审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可申请撤回上诉’这一程序性权利,与‘执行依据法定’原则(《民诉法》第224条)之间冲突的精准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二审和解协议本身仅产生‘终结二审程序’(撤回上诉)的诉讼法效果,其内容未经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故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当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只能申请执行一审已生效的判决,这是‘程序安定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发生冲突时的法定解决路径。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现有唯一一次(2017年)考察数据看,命题角度集中于‘程序顺序’(先撤诉后执行)、‘时点效力’(和解协议何时生效、一审判决何时恢复效力)和‘主体资格’(谁有权申请执行)。
其陷阱设置高度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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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掉前提’:忽略‘撤回上诉’是和解协议生效并导致一审判决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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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倒置’:误将和解协议本身视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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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序错位’:混淆了‘达成和解’、‘撤回上诉’、‘申请执行’三个行为的先后逻辑顺序。
由于仅考察一次,尚未形成明显的难度演变曲线,但已展现出将程序法与实体法后果结合考察的复合型命题思路。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二审和解两分看,协议本身不执行。
前提必须撤上诉,一审判决才复生。
若有一方不履行,执行依据找原判。
'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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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二审中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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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锁定核心考点‘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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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已‘撤回上诉’(关键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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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无论和解协议内容如何,只要未转化为调解书,其不履行后的唯一救济路径是‘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