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6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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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诉法二审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处,是‘诉讼契约’与‘生效裁判’效力冲突的典型场景。
命题人反复考察,意在检验考生对《民诉法》第230条及《民诉解释》第339条核心精神的精准把握。
其核心在于区分‘诉讼内和解(达成调解书)’与‘诉讼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核心判断标准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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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性质:二审中的和解协议本身不具强制执行力,需转化为调解书或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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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选择:当事人可选择‘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获得执行依据)或‘申请撤诉’(回归一审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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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根源:撤诉后,一审判决生效,其执行力源于判决本身,而非和解协议。2016年真题正是对此的经典诠释。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仅2016年考察1次),该考点命题呈现‘单点深入、综合设陷’的特点。2016年真题从‘程序顺序’(和解→撤诉→执行)切入,设置了‘时序错位’(混淆和解与执行的先后逻辑)和‘权责倒置’(误将和解协议本身当作执行依据)两大陷阱。
题目难度中等,要求考生在‘程序选择’与‘法律后果’之间建立清晰、不可逆的因果链条。
由于考察次数少,尚未形成明显的年度演变趋势,但单次命题已展现出对程序节点和法律文书效力精准辨析的高要求。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二审和解非依据,两条路径要牢记。
调书撤诉二选一,效力根源需辨析。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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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能否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答:不能,因其非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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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撤诉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答: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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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让和解协议有强制力’?答:唯一途径是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