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8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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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物件坠落责任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物件损害责任”的核心类型,其本质是法律基于对公共安全的特殊保护,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占有人或使用人施加的严格责任。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考点,是因为它完美融合了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1253条)、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区分、以及“可能的加害人”补偿规则(第1254条)等多个重要法律概念。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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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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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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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其难点在于对“管理人”等责任主体的精准界定,以及免责事由(如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的严格适用。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8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角度已呈现复合化趋势。
该题同时涉及了“例外规则”(建筑物管理人责任为一般原则,但存在其他责任主体时如何处理)、“权利边界”(管理人的管理义务范围)和“时点效力”(提醒行为发生在损害发生前或后,法律效果不同)。
陷阱设计上,综合运用了“漏掉前提”(忽略管理人责任以存在过错推定为前提)、“权责倒置”(将本应由管理人自证无过错的责任错误分配)和“时序错位”(将事后的补救行为等同于事前的管理义务履行)。
单题即融合多角度与多陷阱,难度较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一认物件(是否属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二定主体(区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优先);三查过错(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人需自证无过错,如已尽管理维护义务);四看例外(有无第三人侵权、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
核心口诀:物件坠落先推定,管理之人首担责;自证无过方能免,另有真凶可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