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20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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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是《民法典》第1253条(原《侵权责任法》第85条)物件损害责任的典型体现,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特殊侵权领域的精准适用。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检验了考生对‘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三者责任主体界分、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以及‘脱落、坠落’与‘抛掷物’(第1254条)在构成要件上根本区别的掌握程度。
核心判断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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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能竞合);
-
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须担责;
-
免责或减责事由仅限于证明自己无过错(如已尽合理管理义务)或存在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等法定情形。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唯一一次(2020年)的考察数据,命题角度呈现复合性:将‘概念混淆’(出租合同免责条款不能对抗侵权受害人)、‘权利边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内部约定与对外责任)、‘主体资格’(出租人作为所有人/管理人)三者糅合。
陷阱方式上,同时设置了‘漏掉前提’(忽视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前提)、‘权责倒置’(让考生误以为承租人全责)、‘主体错配’(混淆合同相对方与法定责任主体)。
这表明该考点虽仅考一次,但命题复杂度高,单题即可覆盖多个知识盲区。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一‘定’性质:是‘脱落、坠落’,非‘抛掷’;二‘找’主体:锁定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三‘明’归责:适用过错推定,谁主张无过错谁举证;四‘查’关联:内部约定(如租赁合同免责条款)不直接免除对外侵权责任,责任人赔偿后可依约定或法律向最终过错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