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累计考察次数
2022最近考察年份
4距上次出题
9年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时序错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4 题,覆盖 2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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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地役权效力是物权法体系中的关键节点,它连接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大体系。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核心在于检验考生对‘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的平衡能力。

地役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从随主走’原则(《民法典》第381条),即地役权作为需役地的从属性权利,其效力必须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续与转移。

但‘例外规则’(如《民法典》第382条的地役权单独抵押)和‘时点效力’(地役权设立、转让、消灭的物权变动时点)是命题人设置陷阱的重灾区。

考生必须清晰区分地役权合同(债权行为)与地役权设立(物权行为)的效力分离,这是判断权利能否主张、对谁主张的底层逻辑。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3年一次考察),其命题套路已展现出高度浓缩的复合性。

该题从‘权利边界’(地役权内容)切入,结合‘时序错位’(丙丁过户前后)和‘主体错配’(需役地受让人与供役地受让人)两个陷阱,最终指向‘例外规则’(地役权随需役地转让而转让)的判断。

单次考察即融合了三个命题角度和三种陷阱方式,难度较高,要求考生在动态的物权变动链条中精准定位地役权的效力归属。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地,二看人,三看时’。

  1. 锁定需役地:地役权效力始终‘绑’在需役地上,需役地不动,地役权不单独动。

  2. 识别权利人:谁能主张?必须是需役地的‘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3. 判断时点:物权变动(设立、转让、消灭)完成于何时?合同订立≠物权设立,登记是地役权设立要件(《民法典》第374条)。

据此判断权利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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