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例外伪装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11
12
13
14
15
16
1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法典》合同编与物权编的交叉地带,是检验考生对合同解除权(特别是法定解除权)与商品房买卖特殊规则综合运用能力的关键切口。
命题人之所以选择它,是因为其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数个具体条款(如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能将抽象的“根本违约”概念,转化为对“主体结构不合格”、“一房二卖”、“迟延履行经催告”等具体情形的法律要件判断。
核心判断标准并非简单的“违约即可解除”,而是必须紧扣“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根本标准,并严格区分一般质量瑕疵与主体结构不合格、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唯一一次考察(2017年)的数据分析,命题人采用了“概念混淆”与“时序错位”的复合陷阱。
题目将“迟延交房”(需经催告且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房二卖”(出卖人恶意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主体结构不合格”(直接影响居住安全,合同目的落空)、“保修期拒修”(属一般质量保修责任,通常不构成根本违约)四种情形并列,要求考生精准识别哪些情形直接产生法定解除权,哪些需要附加“催告”等前置程序或根本达不到解除程度。
这体现了命题人将多个法条、多种情形混合,测试考生对解除权构成要件“时序”和“前提”精准把握的典型思路。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违约是否属根本(目的落空),二看程序是否已走完(催告前置),三看主体是否适格(买受人权利)。
判断模型:
-
针对出卖人违约:先判断是否属于“一房二卖”、“主体结构不合格”等可径直解除的情形;
-
针对履行迟延或一般瑕疵:检查是否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严重影响居住”的前提;
-
排除仅涉及保修责任的普通质量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