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1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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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约定解除权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支柱,与法定解除权并列,构成合同自由与合同严守原则的平衡点。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考点,意在检验考生对《民法典》第562条的理解深度——是否真正掌握‘约定解除权’的‘约定’本质。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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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由是否严格符合合同约定(非违约方能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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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行使是否遵循约定或法定的程序(通知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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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是否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命题人通过此考点考察考生对意思自治边界、权利行使要件、法律行为效力的综合把握能力。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2011年首次考察即设‘两次通知陷阱’,聚焦‘解除意思表示的认定’(《通知》vs《通报》),测试解除权行使的‘形式要件’。2014年难度升级,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并列设置选项,考察‘权利竞合时的选择依据’(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属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陷阱从单一‘程序混淆’演变为‘实体权利性质混淆’,并引入‘外部事件触发’这一复杂情境,要求考生判断解除权的‘权利来源’与‘行使基础’。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事由(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二看主体(是否为守约方或权利人)、三看程序(是否有效通知到达)、四看期限(是否在除斥期间内)。
核心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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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解除权类型(约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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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行使前提(约定条件成就/法定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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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使行为(单方通知、诉讼/仲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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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效力时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