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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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合同解除异议是《民法典》第565条规定的权利行使规则,其核心在于平衡解除权人与相对方利益。

命题人反复考察此点,是因为它精准测试了考生对“形成权行使规则”与“异议权行使期限”这两个关键法律概念的掌握。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

  1. 异议必须在法定的三个月除斥期间内提出;

  2. 异议的“提出”是形式要件,其内容(即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是后续实体审理的对象。

因此,异议权是程序性权利,旨在启动司法审查,而非直接否定解除效力。

考点虽小,却串联了合同解除制度、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形成权等多个民法核心概念。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该考点仅在2014年考察过一次,尚无明显的逐年演变规律。

该次命题采用了典型的“复合陷阱”模式:

  1. 角度上,同时测试了权利行使的“主体资格”(谁有权提)、行使的“时点效力”(何时提)以及权利的“边界”(提了之后的法律效果)。

  2. 陷阱设计上,融合了“漏掉前提”(忽略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和“时序错位”(混淆异议提出与法院实体审查的先后顺序)。

这是一次高密度、高综合性的考察,难度较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主体(解除相对方),二看时间(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三看行为(是否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

核心模型:异议权是“程序启动权”,而非“实体抗辩权”。

判断标准为“提没提”(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程序),而非“对不对”(实体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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