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4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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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劳务派遣侵权责任在民法侵权责任编中属于用人者责任体系的特殊形态,其核心地位在于它是《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对一般用人者责任(第1款)的例外规定。

命题人反复考察它,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考生对“用人者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替代责任)”与“派遣单位过错补充责任”之间逻辑关系的理解。

其核心判断标准是“三步走”:

  1. 先确定用工单位作为第一顺位责任主体(无过错替代责任);

  2. 再审查派遣单位是否存在“选任过错”(如选任不合格人员);

  3. 派遣单位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这体现了立法在保护受害人与平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风险之间的精细考量。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从2014年唯一一次考察来看,命题套路已呈现高度复杂性。

该题从【权利边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内部追偿权)和【时点效力】(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存在过错)角度切入,核心陷阱是【权责倒置】(诱导考生误判为连带责任)和【时序错位】(将派遣单位事后的“换人未果”不作为,错误等同于事前的选任过错)。

题目通过“曾多次发生事故+要求换人未果”这一细节,测试考生能否精准区分“选任过错”与“管理过错”,以及后者是否影响对外责任承担。

单次考察即融合多重角度与陷阱,说明此考点虽考察频率低,但命题深度和综合性强。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核心口诀:'用工单位先扛责,派遣过错再补充,不连带。

' 具体模型:

  1. 对外责任:受害人可向用工单位主张全部赔偿(无过错替代责任)。

  2. 派遣单位责任:仅在其对派遣劳工的“选任”有过错时(如明知其不适格仍派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关键排除:用工单位的管理过错、派遣单位未及时换人等,均不构成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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