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年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概念混淆最常考角度
权责倒置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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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分别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2条)是数人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关键一环,与共同侵权(第1168条)、共同危险行为(第1170条)构成并列且互补的三大类型。
其核心地位在于区分“行为关联但意思不关联”的侵权形态。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地测试考生对“责任承担方式”与“因果关系形态”的对应关系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有三:
-
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
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
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累积因果关系)或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共同因果关系)。
考生必须清晰区分它与“共同侵权”(要求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本质差异,这是命题的底层逻辑。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17年一次考察),其命题套路已初现端倪。
该年真题从“概念混淆”角度切入,通过“两只羊啃光药材”这一生活化场景,将“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置于同一事实中对比,制造认知冲突。
陷阱方式上,综合运用了“偷换概念”(将无意思联络的行为暗示为有联络)和“权责倒置”(让考生混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适用前提)。
难度定位为高阶,旨在筛选出能精准运用《民法典》第1172条(原《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考生。
由于样本单一,其演变规律尚不完整,但已确立了“通过行为关联性测试责任形态”这一核心命题范式。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四步法:一查行为,看是否“分别实施、无意思联络”;二查损害,看是否“同一损害后果”;三查因果,运用“减法”或“替代法”判断每个行为是“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还是“仅造成部分损害”;四定责任,前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需特别规定),后者则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的按份责任。
口诀:'分别行为同损害,无意思联络是前提;因果大小定份额,连带除非法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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