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9距上次出题
1.7年平均出题间隔
程序顺序最常考角度
主体错配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5 题,覆盖 4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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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的核心交叉地带,涉及第392条(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与第700条(保证人追偿权)的体系衔接。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对'担保人之间追偿权'这一争议性规则变迁的理解。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区分'约定追偿'与'法定追偿':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无追偿权,除非存在明确约定或构成连带共同担保。2012年真题即通过抵押人丙丁(可互追)与保证人戊己(不可互追)的对比,考察《物权法》第176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旧规差异,实为对立法变迁中'意思自治优先'与'公平原则权衡'的深度测试。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该考点仅2012年考察一次,但命题套路极具代表性:

  1. 角度上,同时切入'概念混淆'(抵押与保证性质差异)、'权利边界'(追偿范围)、'条件认定'(是否存在连带关系);

  2. 陷阱上,采用'漏掉前提'(忽视约定优先)、'权责倒置'(误将保证人视为物上担保人)、'主体错配'(混淆不同担保人间关系);

  3. 难度上,通过一道多选题融合三个命题角度,要求考生在混合担保场景中精准识别不同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及追偿路径。

万能解题模型

四步判断模型:一查约定(有无担保人互追约定);二分类型(物保vs人保);三定顺序(债权人是否放弃物保);四明规则(无约定时,担保人仅能向债务人追偿,原则上互不追偿,但连带共同保证人除外)。

口诀:'约定优先看条款,物保人保要分晓;债权人若弃物保,保证人可减责任;互追除非有连带,否则只能找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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