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考察趋势共 1 题,覆盖 1 个年份
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在民法侵权责任体系中处于‘特殊多数人侵权’与‘安全保障义务’的交叉地带,是区分‘行为关联’与‘义务关联’责任的关键。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检验考生能否精准识别《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与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本质差异。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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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来源不同:共同危险源于数个危险行为的‘共同实施性’与‘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补充责任源于管理人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极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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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性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补充责任是‘先第三人,后管理人’的顺位责任,且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全额追偿。
混淆二者,即混淆了‘行为共同’与‘义务违反’的逻辑起点。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现有数据(仅2022年考察1次),其命题套路初现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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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切入:以‘例外规则’(如共同危险中部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免责)和‘权利边界’(如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为切入点,结合‘时点效力’(如损害发生时安全保障义务的状态)进行综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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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设计:典型陷阱为‘漏掉前提’(如适用共同危险时忽略‘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这一前提)、‘权责倒置’(误以为补充责任人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和‘主体错配’(将本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主体误定为补充责任人)。2022年真题通过‘水库打水漂’这一混合场景,将两种责任形态并列,考验考生的辨析能力。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先看‘行为’还是‘义务’,再看‘连带’还是‘补充’。
判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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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有无数个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若有且侵权人无法确定→考虑共同危险(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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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存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是否因第三人侵权而未尽安保义务?若是→考虑补充责任(顺位+追偿权)。
核心要件:共同危险要求‘行为+因果关系不确定’;补充责任要求‘义务主体+第三人介入+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