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累计考察次数
2018最近考察年份
8年距上次出题
7年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共 4 题,覆盖 2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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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无主物的先占是民法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在民法体系中处于物权编所有权取得章节,其核心是填补所有权真空,实现物尽其用。
命题人之所以考察它,是因为该制度与《民法典》第322条(添附、加工、附合等)共同构成了对无主财产归属的完整规制体系,是检验考生对物权变动规则是否掌握精准的试金石。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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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无主物”,即不属于任何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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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须有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该物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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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占有行为须为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它与国家所有权(如《民法典》第247条规定的矿藏、水流、海域等)的边界是命题关键。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根据现有数据,该考点仅在2011年考察过一次,尚无明显的逐年演变轨迹。
但这一次考察已清晰展现了命题的经典模式:以“长江边的石头”这一具体物为切入点,将“无主物先占”与“国家财产”这一例外规则进行对比。
陷阱方式上,通过“漏掉前提”(未首先判断该物是否属于《民法典》第250条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时序错位”(将先占行为置于所有权归属判断之前)来制造干扰。
难度体现在对“河流成分”这一国家财产法定范围的精确理解上。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判有无主,二查国专属。
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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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的:是否为动产?是否已为他人所有(抛弃物≠无主物)?2. 核心排除:是否属于《民法典》第250条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等)及其法定孳息或成分?是则归国家,不适用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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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为: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实施了有效占有?全部满足,方成立先占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