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7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权利边界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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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核心在于区分‘合同解除权’与‘违约责任’的适用边界。

命题人反复考察,是因为它精准测试考生对‘合同目的’(《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这一核心概念的把握,以及其与‘加速到期’(《民法典》第673条)等救济措施的逻辑关联。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1. 借款用途约定是否构成合同‘主要条款’或‘根本目的’;

  2. 借款人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是否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

这直接决定了银行是仅能主张违约责任,还是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并提前收回贷款。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基于唯一一次(2017年)考察数据分析:命题角度集中于‘权利边界’(银行解除权与违约责任的选择)、‘时点效力’(违约行为发生时与银行主张权利时的关系)和‘条件认定’(何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

陷阱设计上,真题通过‘漏掉前提’(忽略合同目的根本性这一前提)、‘权责倒置’(混淆银行权利行使顺序)和‘主体错配’(将担保物权效力错误关联于用途违约)来增加难度。

这是一次综合性、高难度的考察,尚未形成明显的逐年演变轨迹。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三步法:

  1. 定性:审查借款用途约定是否构成合同‘根本目的’(看合同约定与交易性质)。

  2. 定权:若构成,银行享有《民法典》第673条规定的‘提前收回借款’权利(解除合同或加速到期);若不构成,银行仅能主张违约责任。

  3. 定序:银行权利行使优先于追究担保责任,且用途违约本身一般不产生对抵押物(如办公用房)的‘优先受偿权’,该权利源于有效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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