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考察次数
2013最近考察年份
0距上次出题
平均出题间隔
例外规则最常考角度
漏掉前提最高频陷阱

15年考察趋势1 题,覆盖 1 个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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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点到底在考什么

该考点位于民法'债的消灭'与'物权变动'的交叉地带,是检验考生能否精准区分'诺成性合同'与'要物合同'、'代物清偿'与'新债清偿'的试金石。

命题人反复考察,旨在击破考生对'以物抵债协议一经达成即转移所有权'的朴素误解。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

  1. 协议订立时点(旧债履行期届满前或后);

  2. 是否完成物权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前者决定协议效力(流押/流质禁止或有效),后者决定物权归属。

这是连接债权意思与物权效力的关键枢纽。

命题人的出题套路演变

2013年首次考察即呈现复合命题特征:以'未过户的以物抵债房屋抵押给银行'为场景,同时测试'例外规则'(流押禁止的例外)、'权利边界'(处分权来源)和'时点效力'(协议生效与物权变动分离)。

陷阱设计精妙:'漏掉前提'(忽视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时序错位'(混淆协议成立与物权变动时点)、'主体错配'(抵押人非登记权利人)。

单次考察即集成三大角度与三种陷阱,难度定位为高阶综合辨析题。

万能解题模型

解题口诀:'一看时点,二辨性质,三查公示'。

  1. 审查协议订立时点:履行期届满前订立的以物抵债,可能因违反流押/流质禁止而无效(民法典401、428条);届满后订立原则上有效。

  2. 辨析协议性质:是代物清偿(要物合同,以物抵债为清偿方式)还是新债清偿(诺成合同,产生新债务)。

  3. 核查物权变动: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登记,物权未转移,原债务人处分可能构成无权处分,需进一步判断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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